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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实施

来源: 发布日期:2014/7/2 11:09:07浏览次数:1293次字号:|

6月23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了明确要求。

  明确建立政府主导的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多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突发事件,在此类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缺少统一的指挥调度,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致使部分突发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

  为此,《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协调督导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的相关内容。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补充、完善。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同时,条例还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常态。但是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部分家长未完全意识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实验和交通事故的统计表明,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安全气囊打开时,儿童的身体难以承受冲击力,严重的,会给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为此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根据这一规定,提高家长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处罚标准提高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一百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二百元。

  另外,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高速公路不高速”将受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新条例还进一步限定了各车道可行驶车辆的车型,各行其道规定明确。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彻底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近年来,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为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对违反规定,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为避免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造成“小事故大拥堵”,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

  危化品运输车辆恶劣天

  气通行高速公路将受限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

  为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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