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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经环评开工将追责工商、供电、供水部门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3 8:53:41浏览次数:762次字号:|


  近年来,环境违法高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国办首次专门就环境监管执法发布通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利于打击环境违法,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我国“向污染宣战”的决心


 

  “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11月27日,《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正式发布,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环境监管执法下文提出要求。


  对环境违法零容忍


  “违法企业今天冒黑烟,半年以后还在冒黑烟,这种情况不会再存在。”《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目的就是要坚决纠正过去环保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坚持重典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此外,还明确提出了“四个一律”,即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规定了3项纠正整改不到位问题的具体措施,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通知》特别划出时间期限,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细化责任终身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四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如今,该如何追究,什么情况下会追究,都将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说,《通知》要求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并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4种情况,即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并要求建立倒查机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为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通知》特别提出,在新形势下,务必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新《环保法》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首先就是要对环境监管执法负责。”邹首民认为,《通知》已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比如,对未环评先开工的项目,工商、供电、供水部门都应负有责任。”


  环保执法无缝衔接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打击环境犯罪取得显著进展。“一年来,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10年的总和。总结一年来的经验,《通知》对加强环保、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联动提出明确要求。”曹立平介绍说。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等3项制度,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等4项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目前,环保执法与公安联动已基本建立,各地做法不同,渠道畅通。”邹首民表示,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环境违法案件证据难以保存,《通知》特别要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违法企业上黑名单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除强化行政手段外,还要引入市场手段。”邹首民表示,《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是行之有效的市场手段。


  早在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等4部门就已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就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分级。


  曹立平透露,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明确环境违法企业纳入“黑名单”的情形、“黑名单”公布时间、公布范围、公布载体、公布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近期,将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一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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